漢生人權侵害調查小組lai/2004/04
壹、 前言
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侵害事件層面舉凡,社會汙名,集中隔離、禁婚、結紮、墮胎、新藥人體實驗、醫療失當、解除隔離卻延續執行、從無支援回歸、醫療失當,照護不周、官方挪用照護經費,輔導人員長期精神與生活多重控制等;其中最嚴重者,乃是三年前政府毀約,違反行政程式,為建捷運機場,強制拆除病友房舍、驅逐家屬、拆散人倫,迫遷老人,錯誤安置造成傷亡等,種種精神與生活控制、威嚇,等「人權與居住權」多重剝奪。以下種種舉證,可以證明台灣政府種種「加害」事實。
貳、漢生病友(患者、康復者)一生遭受人權侵害事實調查
漢生病友人權侵害調查 | 損害賠償內容摘訴 | 事實陳訴 |
一、隔離違憲、剝奪自由、青春、健康、家庭、人生 | (一)、年少收容:剝奪病患人身自由、青春歲月、家庭幸福、受教育權利等。 | 漢生病之傳染力甚低,早期因對此病所知有限,臺灣光復初期政府仍沿用日據時期之管理政策,其後雖於五十一年三月間訂定「臺灣省癩(痲瘋)病防治規則」。然而五十一年至七十一年之間:樂生院內病患一但住院治療,有不少病友表示戶口一樣隨即被強制遷移入院。 |
(二)、集中隔離但無適當治療:乃更進一步嚴重剝奪病患人身自由,健康醫療權、生命財產權等。 | | |
(三)、解除隔離卻延續執行:社會汙名歧視依然存在未有稍減。 | 然而五十一年至七十年之間。行政院傅秘書長最近公開否認政府有強制隔離,然而樂生保留自救會調查公佈 (表一)「樂生院收容入院患者年代分佈表」顯示,戰前入院者佔11%;1945~1962年入院者佔60%;政府否認1962~82年「實質隔離」,統計表卻顯示期間1962~82入院者依然佔有26%比例。這個數據顯示隔離政策還在持續。而七十一年後入院病患急遽下降到3%,才明顯可知解除隔離。台灣政府至今否認過去隔離的事實,推卸所有人權侵害的責任,令國際社會相當失望。 | |
(四)、隔離廢除,政府並無協助支援回歸社會的措施,形同實質隔離。 | 七十一年以後至今日(並無實質協助回歸社會支援措施):許多人的戶口至今依然還在院內(戶籍登記謄本及可證明)。病友陳訴一度曾經向政府請求協助爭取院內看護工友的職務,卻因為院內醫護人員反對成為同事,因此作罷,顯示政府並無實質協助病友回歸社會支援措施。 | |
二、社會汙名、歧視、從無妥善支援回歸社會,政策錯誤部份 | (一)、長期受到隔離,謀生能力,教育權、生存權、工作權、家庭生活權、即財產權受到多重剝奪問題。 | 台灣省 「癩病防治規則」公佈施行,表面廢除強制隔離,然而不少病友依然被強制遣送入院,強迫遷疑戶口 解除隔離之後,病友依然經歷很長時期的生活自由之限制,就算回歸社會,面對汙名歧視,加上長期受到隔離,未受良好教育,造成已康復病友,回到社會沒有謀生能力,無法求存,是教育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多重剝奪。 |
三、禁婚、節育、斷種制度,遺傳、傳染病之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等立法不當,種種長期社會汙名對康復者婚姻、家庭造成極為嚴重永久無法抹滅的傷害。 | (一)、禁婚、節育、斷種、流產,對女性、男性的身體、心靈、戕害。 | 日據時期,禁婚政策延續至光復初期,之後解除,院內不少已婚男性被迫強制結紮,女性若懷孕,有被強制墮胎,流產的狀況,是對婚姻剝奪、嬰兒生命剝奪等等種種人權侵害問題,政府至今未曾正視。 |
(二)、不當流產,對母體及出生嬰兒造成終生傷害,衍生(療養所內第二代)老年照護問題。 | 女性若懷孕則被強制墮胎,流產,有些人因為害怕被壓迫,自行吃藥引胎,沒有成功,出生兒因此造成殘疾,或者因為幼年強迫與母親分離,未受良好照護,衍生殘疾,如今成為長住療養院內的(第二代),老年照護形成問題。但院方始終以家屬不屬於院方照護責任,一但病友死亡,有問題的第二代可能也會面臨被迫遷出療養所的命運。 | |
(三)、非人道對待造成病友日後家庭生活的陰霾,衍生、不婚(同居)、離婚、再婚等延伸問題。 | 早年施行禁婚、墮胎、節育、斷種等非人道對待結果,造成沒有院內病友多無婚姻,或無後代,老年沒有家人照護的問題。 不少病友因為早期政策不當,造成日後家庭生活的陰霾,衍生、不婚(同居)、離婚、再婚等婚姻不順利問題。此現象所造成的傷害,已經造成無法彌補的終生遺憾。 | |
(四)、遺傳、傳染病之說法,對病友家屬婚姻的傷害。 |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而,疾病的防治與民眾的權益維護之間,究竟應有怎麼樣的一個界限,實在是一個值得深思並應謹慎處理的問題。但正如本文所述,衛生署現行做法,全面偏重防疫層面,「寧願太過也不願放鬆」,置康復者權益維護事項於不顧,是否妥當?恐怕仍值得國人深思。 相關法令主張,造成社會誤解、歧視,病友人格權嚴重受到侵害。這些根本侵害人權的法令,至今依然嚴重侵害病友權益。針對已康復患者之用法已經過當,難道一朝生病卻是終生沒有人權嗎? | |
四、醫療人體實驗部份 | (一)、人體實驗,慘絕人寰。 | 民國五十幾年,當時超過五十位病人被強迫人體實驗,造成無法回復肢體損傷。據聞民國五十幾年院內一位 |
(二)、漢生病治療藥劑使用,長期服用、劑量失當等問題嚴重。後遺症問題應該追究責任。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研究治療漢生病的藥物,採用(如DDS 等複合藥劑治療),經過兩三年適當治療就可消除病患Leprosy桿菌,之後即無需再服用治療藥劑。然而一位病患表示,直到五六年前一位來自日本的醫師指導,他才停止使用藥物。 截至現今,樂生院內,院內專科醫師不足,無法給予最適當的治療。長期服用藥物,已經造成許多人多重後遺症等人權侵害事實。是台灣現代醫療史的恥辱。 | |
(三)、誤診、誤判醫療疏失部分:(無專科醫師治療問題) | Leprosy桿菌主要侵害病友末稍神經,皮膚、肌肉、軟骨等組織,造成壞死,因此病友雖然治療康復,依然會有許多的後遺症狀。一位病友說明,有一回一位 病患因為後遺症導至神經扭曲嘴角歪斜,但新到醫師卻診斷是「中風」;顯示國內專科醫師不足,住院病患還是不能免於「受人體實驗」的恐懼。 | |
五、療養院內,對已婚家庭、後代兒女、家人的嚴重歧視問題 | (一)、早期隔離、禁婚、政策失當,家屬受害延續至今 | 病友年邁以及因為早年施行禁婚、墮胎、節育、斷種等非人道對待結果,加以長年與社會隔離,因此許多病友多只能,同居,子女為非生子,因此在院內共同居住的家屬,經常備受岐視,在院內生活毫無保障。 |
(二)、捷運工程,驅逐家屬 | 民國91年,工程強勢進行,許多年邁院民在未充分告知情況下,居住三四十年以上的房舍被拆除,並被迫遷移至臨時搭建的組合屋,夏熱冬冷,院民生活不適。在未有任何安置計畫下,遭受第一次拆遷的院民被強制驅逐到未被拆除的病舍,此時,患者眷屬被院方發以一萬元補償金要求出院,院民不僅被強制搬遷,且與親人分離。 | |
(三)第二代照護問題 | 女性若懷孕則被強制墮胎,流產,有些人因為害怕被壓迫,自行吃藥引胎,沒有成功,出生兒因此造成殘疾,如今成為長住療養院內的(第二代),衍生老年照護問題。但院方始終以家屬不屬於院方照護責任,一但病友死亡,有問題的第二代可能也會面臨被迫遷出療養所的命運。 | |
(四)、正常婚姻不能,同居、外籍新娘,人頭婚姻衍生。 | 病友一生孤苦,與社會隔離,若娶外 | |
六、樂生院早年隔離、現在迫遷「差別對待」再行控制手段。形同二次隔離: | (一)、早年隔離、現在「差別對待」。形同二次隔離: | 病友年邁以及因為早年醫療失當造成的身體殘疾。如今年老更得仰賴國家提供的醫療資源。如今政府再以「不從,差別對待」作為要脅病友搬遷的籌碼。院方儼然遺棄。 |
(二)、新院、原院,醫療資源搶奪問題,「差別問題嚴重。 | 樂生院方一再透過種種手段,要將新建大樓改制為「迴龍地區醫院」,原院舍內醫療資源大部份遺遷移至新院所,造成「差別對待」,原院區醫療資源嚴重不足,造成醫療資源搶奪等問題。 | |
(三)、「以院作家」、老無所歸。現在「強制搬遷,不從,差別對待」院方儼然遺棄。 | 病友長期「以院作家」、老無所歸。院方現在「強制搬遷,不從,差別對待」要求病友要搬遷至新建高層居所,不從者,種種差別待遇。已經構成刑法二九四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樂生院方顯然構成此罪,應嚴加查辦決策人員。 | |
(四)、現在要「回歸社區」不人道。 | 此外,衛生署及樂生院方要求院外居住者,臨老簽署「回歸社區書」,病友多不敢不從,弱勢者若抵抗如以卵擊石,以行政機關強大資源掌握的實力,亦視同恐嚇、遺棄的「加害者」。已構成刑法二九四條犯罪的條件。 | |
七、長期醫療資源不足,院內鮮少漢生病專科醫師。 | (一)、長期醫療資源不足,醫療照護照護環境不佳 | 日韓療養所內,年老者及不自由者(行動不方便者)依然保有個別住居在一樓平房自由活動的空間,並且每日安排有專業看護人員照護,以及配置遙控呼叫系統以便於危急時刻呼叫醫療人員到達,相當尊重個體生活獨立的安養環境。 反觀台灣國內療養所,病友長期被迫居於團體生活空間、無法擁有自主生活領域,是基本人權的忽視與剝奪。 |
(二)、新舊院所醫療資源差別甚大 | 新舊院所醫療資源差別甚大,目前樂生院方要將原有一樓的院舍全數拆除改成大樓式的建築,不少病友不願意搬往居住,有些人搬過去居住的理由,其實是因為害怕老邁被棄養。 日本、韓國的療養所平均醫護人員:患者比例,高達1~2:1,樂生院內病友所受到的照護人力卻嚴重不足。 療養所內全無緊急呼叫,安全照護系統建立。可見長期醫療資源之不足。 | |
(三)、照護惡意遺棄 | 院方從未監督工友院舍的清潔工作,廁所不清潔,雜草叢生,房屋漏水不修繕保養,惡意遺棄照護。 | |
(四)、院內無漢生病專科醫師治療問題,醫療實驗持續。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研究治療漢生病的藥物,採用(如DDS 等複合藥劑治療),經過兩三年適當治療就可消除病患Leprosy桿菌,之後即無需再服用治療藥劑。然而一位病患表示,直到五六年前一位來自日本的醫師指導,他才停止使用藥物。足見樂生院內漢生病人治療的方式至今並沒有清楚治療方針人體實驗持續。 | |
八、輔(指)導員制度(防害住民人身自由權) | (一)、管理員是國家控制魔爪的延伸。 | 療養院內的院舍,雖然有舍長制度,然而卻持續延用從日據時期即有的輔導員制度,所有的舍長也必須接受監督、管理。顯然台灣療養所還持續在威權統制之下運作。 樂生院內輔導員管理制度:樂生院方長期透過輔導員管理制度,將病友分舍分組,以遂行長期的監督、控制、管理手段。而三年多來,官方為達到迫遷院友的目地,更透過輔導員進行口頭威嚇、控制、軟硬兼施等心理施壓。是相當可怕的制度。 |
九、官方擅自挪用病友照護經費(侵款、佔用) | (一)、侵款、佔用情況嚴重 | 社會福利金,每月12500元,樂生院方長期苛扣每位住民4950元,並且並未充份告知,衛生署雖然有行政命令援引扣款,確實有違法行政的問題存在。 而且院方在未曾告知院民的情況下,私自苛扣國家福利預算給予的生活補助津貼每月高達4950元,尤如繳納房租一般,此外水費電費也住民也需自行繳納,與一般家庭社區生活無異。並非樂生院方完全免費提供照護。因此病友有權訴求是這塊園區的主人,訴求尊嚴居住的空間。 |
(二)、挪用十億整建經費 | 十億整建樂生療養院經費,改作為新建醫療大樓,及改為地區醫療院所,其中是否違法貪瀆應究明真相? |
十、捷運侵害人權,居住權、人身自由權、遷徙自由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 (一)、樂生院舍是各地方政府捐給漢生人的居所 | 民國三十四年至七十年間,樂生院內並無適當治療環境,專門醫師,病友只能自生自滅,而這塊土地,形同是其葬身之地。病友終其一生在此地居住生活。且當年院內房舍多由各地方捐助興建,提供給病友長期居住。其間住民也有不少自行搭建的設施、建築,且病友多居住此地數十年以上,當年是被強迫集中隔離,在此養兒育女落地生根,應該擁有基本居住權保障;以法律觀點來看,這塊土地與建築聚落,非國有專屬,住民有權訴求所有。 |
(二) 「以院作家」碑為證 | 從日據時期開始,樂生療養院內的空間房舍多由各地地方政府募款興建,提供給病友終身居住始用。院長室旁並立有「以院作家」碑,病友長期居住在內,許多人一住長達四五十年以上。而加以過去種種隔離政策,病友死後也只能在院內火化,無法歸鄉,可以說生為樂生人,死為樂生魂。這塊土地是屬於漢生人的。民國九十一年間,衛生署在未曾告知住民,徵詢同意情況下,與捷運局聯手迫遷住民,完全無視住民權益。是嚴重居住權侵害。 | |
(三) 捷運毀約,侵害人權、居住權 | 三年前捷運局毀約,違反行政程序,為建捷運機場,強制拆除病友房舍、驅逐家屬、拆散人倫,迫遷老人,錯誤安置造成傷亡等。第一次迫遷91/6月~92/6月,近百名院民房舍逐漸被捷運局拆除。病友家屬被強迫遷居、驅趕,毫無人權、居住權可言;第二次迫遷94/6月~95/3月,樂生院方持續給予病友威脅、利誘,並透過長期(輔導員)制度進行種種控制手段。 | |
(四) 、搬遷過程,院民未曾簽署過任何同意搬遷的文件。 | 民國91年7月國民黨籍樂生療養院前院長陳京川被調職,現任民進黨籍院長黃龍德就任,於民國91年年8月違反先建後拆原則,與捷運局的協調會中同意丙一、丙二舍配合甲、乙舍於 民國92年,由於機廠工程到路開挖,使得房舍地基不穩,造就第二次強制搬遷,被搬遷的院民以「組合屋」草率安置之。病友家屬院方發給每人一萬元要求搬離居住數十年的家園,拆散人倫,毫無仁道;過程都未曾徵求院民同意,院民未曾簽署過任何同意搬遷的文件。 | |
十一、「先建後拆」行政承諾跳票。十億整建經費變成全面拆除原舍改建大樓,程序嚴重遐疵,過程病友未被充份告知,衛生署、捷運局聯手出賣病人院區 | (一)、誓死捍衛家園 | 捷運新莊線於民國82年開始規劃,樂生療養院院民於民國83年即提出抗議,並表示誓死捍衛家園,病患的聲音可由當年各大報中尋得:「『院內的病患在讀到將被驅逐的新聞後,非常激動,有數十位前往向院方問個清楚,到底能不能讓他們在此安「樂生」活?……(中國時報83.10.22)』『院民們強調,樂生院是他們第二故鄉,若強迫療養院搬遷,他們絕對誓死抗爭到底,還說:「等我們都死光了,就不用趕了。」(自由時報83.10.23)』」。民國83年行政院、衛生署承諾將完成「先建後拆」安置作業。 |
(三)、環評不過還是過。規劃敝端重重。 | 民國83年新莊捷運線環評報告中,就有幾點重大疑點,一、樂生院選址:原本新莊捷運機場設在輔大附近平坦農地,不久地方炒作地皮,變更成都市計劃用地,再把工程移到樂生院內。二、行政院承諾「先安置後拆除」原則,九十年捷運局卻違法「先拆未建」迫遷院民。三、當時環評委員認為樂生院址是「斷層帶」而建機場要挖除十六萬立方土石「有土石流危險」,環評不過未何還堅持要建機場。接著三四年前,樂生院區原有土地有 | |
(四)、民國83年衛生署承諾將「先建後拆」,90年起跳票。病友被迫遷移多次。 | 「八十三年交通部:交路(83)字第○二八八三四 號函」說明當時交通部要求捷運局查照當年 十億整建經費變成全面拆除原舍改建大樓,程序嚴重遐疵,過程病友未被充份告知,衛生署、捷運局聯手出賣病人院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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