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衛生署暨台北市捷運工程局,侵害樂生院民人權居住權調查報告》
漢生人權侵害調查小組2006/4月
十、捷運侵害人權,居住權、人身自由權、遷徙自由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 (一)、樂生院舍是各地方政府捐給漢生人的居所 | 民國三十四年至七十年間,樂生院內並無適當治療環境,專門醫師,病友只能自生自滅,而這塊土地,形同是其葬身之地。病友終其一生在此地居住生活。且當年院內房舍多由各地方捐助興建,提供給病友長期居住。其間住民也有不少自行搭建的設施、建築,且病友多居住此地數十年以上,當年是被強迫集中隔離,在此養兒育女落地生根,應該擁有基本居住權保障;以法律觀點來看,這塊土地與建築聚落,非國有專屬,住民有權訴求所有。 |
(二) 「以院作家」碑為證 | 從日據時期開始,樂生療養院內的空間房舍多由各地地方政府募款興建,提供給病友終身居住始用。院長室旁並立有「以院作家」碑,病友長期居住在內,許多人一住長達四五十年以上。而加以過去種種隔離政策,病友死後也只能在院內火化,無法歸鄉,可以說生為樂生人,死為樂生魂。這塊土地是屬於漢生人的。民國九十一年間,衛生署在未曾告知住民,徵詢同意情況下,與捷運局聯手迫遷住民,完全無視住民權益。是嚴重居住權侵害。 | |
(三) 捷運毀約,侵害人權、居住權 | 三年前捷運局毀約,違反行政程序,為建捷運機場,強制拆除病友房舍、驅逐家屬、拆散人倫,迫遷老人,錯誤安置造成傷亡等。第一次迫遷91/6月~92/6月,近百名院民房舍逐漸被捷運局拆除。病友家屬被強迫遷居、驅趕,毫無人權、居住權可言;第二次迫遷94/6月~95/3月,樂生院方持續給予病友威脅、利誘,並透過長期(輔導員)制度進行種種控制手段。 | |
(四) 、搬遷過程,院民未曾簽署過任何同意搬遷的文件。 | 民國91年7月國民黨籍樂生療養院前院長陳京川被調職,現任民進黨籍院長黃龍德就任,於民國91年年8月違反先建後拆原則,與捷運局的協調會中同意丙一、丙二舍配合甲、乙舍於 民國92年,由於機廠工程到路開挖,使得房舍地基不穩,造就第二次強制搬遷,被搬遷的院民以「組合屋」草率安置之。病友家屬院方發給每人一萬元要求搬離居住數十年的家園,拆散人倫,毫無仁道;過程都未曾徵求院民同意,院民未曾簽署過任何同意搬遷的文件。 | |
十一、「先建後拆」行政承諾跳票。十億整建經費變成全面拆除原舍改建大樓,程序嚴重遐疵,過程病友未被充份告知,衛生署、捷運局聯手出賣病人院區 | (一)、誓死捍衛家園 | 捷運新莊線於民國82年開始規劃,樂生療養院院民於民國83年即提出抗議,並表示誓死捍衛家園,病患的聲音可由當年各大報中尋得:「『院內的病患在讀到將被驅逐的新聞後,非常激動,有數十位前往向院方問個清楚,到底能不能讓他們在此安「樂生」活?……(中國時報83.10.22)』『院民們強調,樂生院是他們第二故鄉,若強迫療養院搬遷,他們絕對誓死抗爭到底,還說:「等我們都死光了,就不用趕了。」(自由時報83.10.23)』」。民國83年行政院、衛生署承諾將完成「先建後拆」安置作業。 |
(三)、環評不過還是過。規劃敝端重重。 | 民國83年新莊捷運線環評報告中,就有幾點重大疑點,一、樂生院選址:原本新莊捷運機場設在輔大附近平坦農地,不久地方炒作地皮,變更成都市計劃用地,再把工程移到樂生院內。二、行政院承諾「先安置後拆除」原則,九十年捷運局卻違法「先拆未建」迫遷院民。三、當時環評委員認為樂生院址是「斷層帶」而建機場要挖除十六萬立方土石「有土石流危險」,環評不過未何還堅持要建機場。接著三四年前,樂生院區原有土地有 | |
(四)、民國83年衛生署承諾將「先建後拆」,90年起跳票。病友被迫遷移多次。 | 「八十三年交通部:交路(83)字第○二八八三四 號函」說明當時交通部要求捷運局查照當年 十億整建經費變成全面拆除原舍改建大樓,程序嚴重遐疵,過程病友未被充份告知,衛生署、捷運局聯手出賣病人院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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